患方事件经过
年1月6日9点,患者因慢性支医院就诊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1、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2、冠心病,3、糖尿病,并要求立即办理住院。此后,医院住院治疗至年1月19日,在此期间患者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原医院重新拟定治疗方案。医院对原告的建议置之不理。年1月19日11医院在给患者注射液体后患者即昏迷不醒,医院才告诉原告,患者病情加重,其无法医治,建议家属立即转院。年1月19日12时40分许,患者被医院接受治疗,下午15时患者才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医院检查后初步发现患者除了慢性支气管炎、冠心病、糖尿病外还出现了严重的肺部感染和纵膈占位性病变。医院对病人患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检查和检测,在20日凌晨5点至7点30分,持续对患者进行抢救,抢救无效后,患者于20日凌晨7:30分被宣告死亡。医院和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存在漏诊和错误的治疗行为,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应当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观点
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的原因是主动脉夹层瘤破裂出血,与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从医院住院病历可知,患者转入时神志清楚,1月20日0点5分突然呼之不应,血压下降至60/40mmHg,血红蛋白86g/L,存在活动性出血,考虑主动脉夹层瘤破裂。该病的主要发病原因是,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致大动脉结构破坏,血流冲击把内膜撕裂,血液进入动脉管壁形成的夹层血肿。主动脉夹层瘤破裂的死亡率几乎是百分之百。法院观点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定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医院,因在本起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们的观点
本案件确实患者病情比较复杂,容易发生死亡,尤其是主动脉夹层瘤的风险系数是很高的,之前我们评估过的一个案件,医院有过错,但是经医院确实责任比例很小,只是轻微责任。所以针对复杂病情,一旦发生医疗损害不要轻医院的问题。本案件中司法医院诊疗的其他过错,但是确实和患者死亡没有太大的关联,最后的责任比例也是比较合理的。本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交流,不经许可,不许转载及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长按上方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