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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嘉和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犹豫期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第九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4页)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确诊初次发生(释义八)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三十一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释义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可选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我们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降为零,除本合同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二)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5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仅给付一次。(三)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第三十二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50%、55%、60%,当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四)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第三十三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40%、45%、50%,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五)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5页)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六)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二、可选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二)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除恶性肿瘤(第三十一条)以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1年后,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第一次恶性肿瘤非相关的新发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与第一次恶性肿瘤相关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与第一次恶性肿瘤相关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1)第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2)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前述“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第十条责任免除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6页)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释义十四);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五);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十六)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七),但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八、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八),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九)。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第十二条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三条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7页)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和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和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五条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8页)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八条保险费豁免核定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身故保险金责任,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过犹豫期,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我们将按定期公布的保单借款利率(释义二十)计算保单贷款利息。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您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9页)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第二十四条减保本合同生效2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保险费或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费或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可以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六部分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在知道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0页)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第二十八条欠款扣除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等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变更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通知的,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三十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第三十一条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本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1至第25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第26至第项为本公司增加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二十一);(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释义二十二)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二十三);(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二十四)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1页)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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